著名商标申报
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一、著名商标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5、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6、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二、著名商标申报程序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