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一、变更编辑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2、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3、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
4、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5、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变更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地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7、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办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资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组织机构图;
5、拟办企业生产车间概况,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6、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申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办理流程繁琐,流程不知道怎么走;
2、认证机构价格高;
3、找不到合适的代办机构;
4、不会撰写文案;
5、资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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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成功可得证件

办理成功可得正本生产许可证,副本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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