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2011 第1部分:生产-通则
2018-09-25
4 通则
4.1 生产单元范围
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并且已按照 GB/T 19630.4 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
4.2 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植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
4.3 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3.1 不应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3.2 同时存在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
4.4 辐照
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5 投入品
4.5.1 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植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
4.5.2 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植物和养殖动物健康,需要使用有机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可以使用附录A和附录B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附录A和附录B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肥和改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的物质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附录C描述的评估准则对有机农业中使用除附录A和附录B以外的其他投入品进行评估。
4.5.3 作为植物保护产品的复合制剂的有效成分应是表A.2列出的物质,不应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和神经毒性的物质作为助剂。
4.5.4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
4.5.5 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5.6 获得认证的产品中不得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